湖里区社会综合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建设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局
乙方: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6]WS[GK]2019018的湖里区社会综合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499 | 其他租赁服务 | 湖里区社会综合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建设合同包1 | 1 | 批 | 国内 | 28630000 | 28630000 | 厦门信息港 | 定制服务 | 节能 | ||||
合计: | 2863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陆拾叁万元整(¥2863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8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符合相关交付条件(全部安装改造调试完毕,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后台系统升级改造部分 升级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社会综合管理视频监控平台,建立一机一档系统;完善视频专网安全防护体系,增加数据安全管控、日志审计及网络准入管理系统;针对本期包1、包2新建前端设备进行云存储系统扩容,满足视频存储时间30天,过车图片和人脸存储180天的存储容量;增加1000路人像识别分析引擎;配备相关软硬件(见设备清单)。 5.2增补智能视频监控点位部分 在殿前、湖里辖区增补建设智能视频监控点位,总共部署232个点位,共537路高清车辆微卡口、人脸识别摄像机和高清网络球机,并采用视频专网接入后台进行存储。 5.3区级GB35114试点工作建设部分 在前端建设部分选取部分点位建设符合GB35114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前端设备;建设区级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管控系统,对安全前端设备进行接入、认证和解密等工作。 5.4本合同项目的建设方式采用:乙方投资建设,甲方向乙方租赁的形式取得该项目的使用权。租赁期限为:自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7.5年,7.5年后如需继续使用服务,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本合同中的价款系作为该项目服务使用租赁费包括并不限于项目招标设备清单所列内容及机房环境保障、光路建设、传输费用、维护费用、融资成本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货物验收:货物验收为当场验收,货物运抵甲方处后由双方共同开箱并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和品牌型号进行验收,双方无异议,即为验收合格。 (3)系统验收:乙方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运转后,甲方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乙方货物的(软硬件)精度、性能等指标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4)本合同租赁时间较长,对设备的质量要求较高,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可随时随地抽检各个监控点的监控设备,送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设备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乙方的投标文件承诺要求的,则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给予更换新设备并进行再次送检,检测费用包含在本合同费用中,检测数量不超过本合同总监控点位的10%(含)(本合同总监控点为232个,每批次检测数量不超过23个(含)),如检测合格率低于95%(不含)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则甲方有权要求增加2个检测数量,其增加的检测数量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①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一次检测监控设备只要出现一个不合格点,则从当年度应付租金中扣除500元。 ②第二次检测监控设备,如再出现一个不合格点,则从当年度应付租金中扣除2000元。 ③除第一次、第二次检测外,多次检测不合格的,甲方将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甲方如要求本项目需要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GB/T28181-2016)检测,乙方必须保证本项目能通过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若未能通过检测乙方必须进行整改直至通过检测,整改费用、检测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连续二次检测未通过,甲方将不支付当年度租金,直至检测通过)。 (6)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 (7)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项目需报区视频办组织专家验收通过。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4.28 | 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由中标人提起支付,采购人按财政流程支付。 |
2 | 14.28 | 经使用人考核确认最终费用金额后,在竣工验收合格日一年后7天内由中标人提起支付,采购人按财政流程支付。 |
3 | 14.28 | 经使用人考核确认最终费用金额后,在竣工验收合格日两年后7天内由中标人提起支付,采购人按财政流程支付。 |
4 | 14.28 | 经使用人考核确认最终费用金额后,在竣工验收合格日三年后7天内由中标人提起支付,采购人按财政流程支付。 |
5 | 14.28 | 经使用人考核确认最终费用金额后,在竣工验收合格日五年后7天内由中标人提起支付,采购人按财政流程支付。 |
6 | 14.28 | 经使用人考核确认最终费用金额后,在竣工验收合格日六年后7天内由中标人提起支付,采购人按财政流程支付。 |
7 | 14.32 | 经使用人考核确认最终费用金额后,在竣工验收合格日七年后7天内由中标人提起支付,采购人按财政流程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0、违约责任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项目服务工作停滞或延误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1乙方竣工验收合格或被考核确认最终费用后由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和资料后,甲方签收后,未在10天内(节假日顺延)提请财政支付的,每延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当期支付款项总金额5‰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当期支付款项总金额的15%。若甲方逾期提交财政支付,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继续提供设备及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 10.2如乙方无法按工期要求完成项目交付使用提请竣工验收,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当期支付款项总金额5‰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当期支付款项总金额的15%。若乙方未按工期要求完成竣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3乙方应保障设备正常在线率99%/月,在线率采用系统自动统计和随机抽检的形式进行检测,甲方有权每低一个百分点扣除当月租金的两个百分点,低于95%的当月租金减半,低于90%的当月不予支付租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参照不可抗力因素),上述扣罚金额甲方有权从当年度应支付的租金中进行抵扣。 上述当月租金的计算方式为当期租金/12个月,即第一年至第六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40697元整(计算方式为:28630000×14.28%÷12=340697元)。自第7年起,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41651元整(34165128630000×14.32%÷12=341651元)。注:上述当期是指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每365个日历日(闰年为366个日历日)为一期。 10.4乙方没有按要求执行例行维护工作或者没有及时提交工作文档的,每违约一次扣除扣罚2000元,扣罚金额甲方有权从当年度应支付的租金中进行抵扣。 10.5紧急维修工作中,出现影响监控系统全面运行(如汇聚点故障造成多路前端视频无法回传指挥中心)的故障,如不能在8小时内恢复系统正常工作,一次扣罚2000元;超过8小时,甲方有权邀请相关单位协助解决,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及扣罚的金额甲方有权从当年度应支付的租金中进行抵扣。 10.6紧急维修工作中,如各前端点位出现故障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没有及时提交工作文档的,一次扣罚500元,超过维修承诺时间仍未解决的,甲方有权邀请相关单位协助解决,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及扣罚金额甲方有权从当年度应支付的租金中进行抵扣。 10.7乙方应确保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由于存储设备问题造成录像丢失,每发现一路监控信息丢失每次扣罚500元、多路进行累加,扣罚金额甲方有权从当年度应支付的租金中进行抵扣。 10.8乙方应确保系统网络带宽和时延达到要求,如因网络问题造成视频图像无法正常浏览、操控和存储,每发现一路监控问题每次扣罚500元、多路进行累加,扣罚金额甲方有权从当年度应支付的租金中进行抵扣。 10.9乙方每月、每季度没有按照要求提供维护工作报告,每次扣罚500元,扣罚金额甲方有权从当年度应支付的租金中进行抵扣。 10.10 乙方出现其他维修违约情况,每次扣罚500元,扣罚金额甲方有权从当年度应支付的租金中进行抵扣。 10.11乙方每年违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0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相关责任。 10.12如果乙方没有履行保密职责,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10.13 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合同,甲方所租用的所有设备及管线乙方一年内不得拆除或破坏,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一年的租金金额作为违约赔偿。 10.14乙方应保证根据甲方要求,对点位杆件、网络链路等提供复用及带宽升级服务,不再收取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每年租金的5%作为违约赔偿。 10.15本期项目将作为GB35114湖里区级试点项目。乙方应保证根据市级以及区级试点工作建设的要求和时间安排,积极配合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开展区级试点工作相关的建设及验收工作。若乙方未能按要求同步完成试点相关工作,甲方有权在每年租金内扣除5%-10%作为违约赔偿。 10.16乙方针对本合同“15.5.11其他要求”当中所有涉及的内容出现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在每年租金内扣除5%-10%作为违约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合同项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项目整体要求
(1)本项目设计单位为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乙方应按严格设计方案(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开展施工。甲方委托使用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负责本合同实施建设。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可能导致原设计点位与实际安装点位不相符合,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实际需求并经书面确认为准,乙方需按要求变更点位并按要求施工。
(2)租赁内容包括并不限于项目招标设备清单所列内容及机房环境保障、光路建设、传输费用、维护费用、融资成本等。
(3)视频监控前后端产品要求按照GB/T28181-2016标准接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现有平台,功能不能低于现有系统功能,乙方负责完成无缝对接开发。
(4)联网应使用“视频专网”,即采用专线方式或非公共网络基础上的虚拟专用网(VPN)方式建设的,专门用于支撑视频图像服务和汇接各层级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可以采用裸纤、EPON、GPON、PTN等主流光传输技术接入。光路两端的光收发设备均由乙方提供(包括并不限于万兆光模块、光收发设备等)。链路带宽应满足招标文件及甲方在整个建设工期和租赁期的要求。
(5)本合同项目将作为GB35114湖里区级试点项目。乙方应保证根据市级以及区级试点建设的要求和时间安排,积极配合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开展区级试点工作相关的建设及验收工作。乙方需建设湖里区级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管控系统,其中区级视频安全共享平台必须对接市级视频安全共享平台。试点工作所需的前端设备安全证书和用户安全证书硬件由市公安局向公安部申请后向试点单位免费发放,本合同涉及的前端设备的其余平台建设、安装、调试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2服务要求
(1)乙方对本合同项目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5年租赁保障服务,7.5年免费上门服务,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主设备质保期为主设备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7.5年。租赁期内,须更换设备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善周到的本地化技术服务,提供租赁期内服务质量保障方案,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及拥有专业的维护队伍,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措施,租赁期内保证提供免费技术支持、保修、系统升级和维护,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且服务方式均为上门保修,即由乙方到甲方使用现场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提供设备相关的配套完整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技术手册(中文版)及维修保养手册等。
(4)若合同产品发生故障,乙方须即时响应,2小时以内到现场,5 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在 5小时内无法恢复的,租赁期内乙方应无偿更换新设备或提供代用设备;在维修及租赁期内应予提供代用设备或使设备可正常运转的措施。
14.3培训要求
乙方应免费为使用单位提供合同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将所有培训费用(含培训教材费)计入合同总价。具体培训要如下:
(1)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项目所涉及的系统管理员、设备使用人员和普通用户能全面了解整个系统,能顺利开展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达到最大效益,也能促进系统使用人员增强维护和使用系统的技能,并具备一定的应用开发技术。
(2)培训对象:
①领导层:通过培训,使领导人员能够了解整个系统的全部信息化知识,能够熟练应用系统中相关功能,并进行工作决策。同时,能够熟练通过系统监督相关工作。
②系统管理人员:通过培训能够:掌握系统的初始化和主要参数的设定方法;熟悉数据备份的多种方法;对一般性故障进行诊断、定位和排除;掌握系统故障后的恢复方法;熟练查阅各种系统操作和维护手册;熟练指导一般操作人员的工作。
③使用人员:经过培训,所有用户能熟练使用各个软件功能,即:掌握系统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掌握计算机方面的基本操作,可以通过系统实现相关的应用。(“所有用户能熟练使用”的用户数量,以招标时实际使用该系统的人数为准。)
(3)培训方式:授课+现场操作应用指导。对领导层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或一对一的培训方式。
(4)培训资料:向甲方提供整个应用系统的技术说明、操作说明和相关的文档;提供多种培训课程和技术知识讲座资料;详细的培训计划安排表等等。
14.4备品备件要求
(1)乙方要确保本采购项目设备正常在线率99%以上(罚责:见违约责任)。
(2)乙方要确保本采购项目备品备件数量达5%。
(3)乙方要确保本采购项目每年提供15个点位的免费迁移,超过15个以上由采购人支付相关费用。
14.5日常维护要求
系统日常维修维护是指对本合同所有系统、光路传输和设备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故障进行维修,对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客观因素进行处理,并且按时对系统进行保养以保障系统的稳定和延长系统的使用寿命,包括以下所列的所有设备及其相关线路和其他未列但属于本合同所有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季节性的调试、软件的升级。
(1)中心部分:本合同内部所有中心设备及机房日常管理。
(2)前端部分:前端点位的高清摄像机保养维护、故障维修及调试,包括前端点位的设备升级、补光灯维护、非自然因素引起的设备故障维护等。
(3)光路部分及光路传输设备。
(4)日常维护费用:日常维护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14.6机房管理要求
为保证系统设备及基础设施环境的稳定运行,乙方提供的机房应达到《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规定的B类及以上标准,并提供日常管理服务。
(1)机房各区域内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要求,确保机房各区域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2)机房各区域实施7x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至少保存一个月,并能随时调阅。
(3)机房各区域应实施严格的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进入,门禁系统的出入记录应最少保存一年,超出一年的须下载保存。
(4)机房应制定巡检方案,分为每日巡检、每月巡检和每季巡检。巡检对象包括机房环境、基础设施运行、设备运行、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和集中监控系统等。
(5)机房应建立完整的基础设施设备登记,并及时更新。基础设施设备登记应包括所有基础设施设备的清单,关键设施设备应记录事件情况、变更情况、维护保养频次等信息。
(6)机房基础设施的所有操作,均应事先制定详细的标准维护流程,经过审核后存档并严格执行。
14.7系统维护准则要求
乙方应积极、主动地履行系统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各部分(前端部分、传输部分、中心部分、信息显示部分)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各摄像机图像清晰、识别率高。
(1)日工作内容:法定工作日(法定长假另行规定)上午08:30-09:30必须到达湖里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对系统工作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处理自行发现及采购人报送的故障,登记故障情况及处理结果(内容包括故障及其他下达的调试、更换任务),对发现的故障,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进行修复。法定长假必须安排值班备勤力量,并保证每三天的假期内有一天到达湖里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按日常要求进行巡检。
(2)周工作内容:每周一和周四甲方将未处理的故障统一制表报送乙方,乙方应在隔天将处理结果进行整理和反馈,对未能及时处理的故障应说明原因。
(3)月工作内容:对系统的主要设备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检测(包括并不限于:摄像机、镜头:图像清晰度、亮度控制;补光灯补光效果;抓拍率、识别率;存储:硬盘检查;光纤链路:光功率测试),将该月的保养、维护和出车等情况列表登记,并报送湖里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维护监管人。
(4)季度工作内容:
对每个监控点的杆顶设备进行清洁、清理树枝或其他物品遮挡、接口检查及线路检查整理。
对每个监控点的设备及设备箱进行除尘清洁、接地检查及设备线路和接口的整理,使之安全、整洁。
(5)故障抢修工作内容:
系统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接到通知(自查故障以当日10:00为准)15分钟内响应,50分钟内到达故障点,迅速诊断故障原因。中心内部设备故障必须在12小时内恢复正常,如未能修复,需及时使用备机进行更换。乙方应能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和交通工具保证同时进行两个不同前端故障点的抢修工作。监控点位故障的须在12小时内恢复正常;如不能按时完成,应尽可能减少故障对系统的影响,处理好故障现场,同时说明原因并拟订计划,上报湖里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维护监管人。每天的前端并发故障点位数超过十个点的,故障抢修时间可同甲方协商,由甲方协调安排。
(6)故障设备送修:如设备在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乙方应在故障发生后48小时内先予以更换备品或提供不低于备品性能的代用设备,更换下来的故障设备应在2日内告知湖里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监管人维修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修理解决;若需送厂家修理应报甲方确认。如无法修理或经多次修理的必须更换备品或提供不低于备品性能的代用设备的,并报甲方确认。设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7)乙方维护所形成的书面记录应当天上报,最迟不超过48小时,并汇总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及年报,对系统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方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15.5.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5.5.2本合同为整体采购的交钥匙项目。 15.5.3乙方所供应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备及其元件、配件必须原厂原装、未经拆封,不能是自行拆装。 15.5.4本项目招标文件(及附件)所述产品及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等要求,为保证系统投入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乙方应予以补充并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乙方不得虚报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特点投入更为完整的设备配置方案。若乙方所投标的产品及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和相关技术规范、行业规定等技术要求,乙方必须全额退还已收款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使用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5.5.5本合同分为建设工期和7.5年租赁期。在建设工期内,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系统集成、联调测试、培训和试运行等全套工程服务;在7.5年租赁期限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系统运维服务、系统管理、系统运行等专业化服务。 15.5.6本项目在建设工期,所涉及公路局、市政园林等部门的恢复赔补问题,由乙方按照公路局、市政园林的要求进行恢复。如若恢复不能符合公路局、市政园林等部门的要求,另外产生的赔付问题也由乙方负责。 15.5.7在7.5年租赁期内,乙方负责设备及系统的所有维护、维修、设备更换和系统优化等工作,保证甲方能正常使用该系统,获得高质量满意的服务,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建设工期和7.5年租赁期间,系统由于雷击、被盗、被破坏或其他因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自身人为因素除外)均由乙方承担,因系统建设或运行过程中引起的第三方受损等均由乙方负责。 15.5.8本合同建设的高清球机、车辆卡口、人脸卡口等前端必须能确保按照GB/T28181-2016标准接入湖里分局社会综合管理视频监控平台及厦门市公安局视频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存储设备必须能确保接入湖里分局现有云存储系统。 15.5.9本合同项目作为GB35114湖里区级试点应用项目,建设的人脸卡口前端应根据GB35114-2017相关规范以及区级试点工作要求,符合A类安全等级或支持A类安全等级升级改造,并接入后端建设的区级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管控系统;后端建设的区级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管控系统必须支持SM1、SM2、SM3、SM4等国密算法。 15.5.10在建设工期和7.5年租赁期,所有的系统方案文档、设计文档、开发文档、测试文档、设备使用说明书、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软件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运维文档、项目管理文档等与本项目有关文档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 15.5.11其他要求: (1)乙方承担设备就近取电产生的相关费用。 (2)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并负责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参照不可抗力因素) (3)为确保项目运行安全稳定,乙方应提供本期项目建设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相关设备的机房环境和日常运维工作,机房应达到《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规定的B类及以上机房标准。租赁期内提供1次免费机房设备搬迁服务,超过1次的搬迁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项目建设完成前及租赁服务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并不再收取费用: ①配合本项目合同包2的中标人进行本期建设监控前端设备的接入和相关运维工作; ②配合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进行视频专网所有设备的安全准入、审计、防病毒等安全防范工作; ③本期建设的人像引擎与市局人像引擎版本的免费同步升级; ④乙方必须执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负责湖里区社会综合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的定级备案、等级测评等工作,针对视频专网开展设备违规外联的行为管理等工作,所需网络安全、系统防护等软硬件产品、技术服务等由乙方承担; ⑤一机一档系统应按照《全国公安视频监控摄像机基础信息采集建档工作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建设并与厦门市公安局一机一档系统进行无缝对接。 (5)乙方所提供的机房须通过不少于4根万兆光纤接入湖里公安分局中心机房。 (6)为避免重复建设而导致社会公共资源浪费,部分利用湖里区已建设监控点位杆件、线路、电源等资源,乙方须自行与产权所有方协商使用费用,甲方不再支付相关(杆件、传输等)租赁费用。今后如甲方要求,乙方针对本期项目建设的点位杆件、网络链路等设备提供复用及带宽升级服务,应全力配合甲方要求,且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7)本项目建设投入的固定资产(详见《设备清单》)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对于本项目中所有的设施设备(不含传输线路),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执行。 (8)乙方应提供项目所需专线资源及满足今后线路复用等要求。 (9)设备清单(参数详见招投标文件) 前端设备建设材料 序号 内容 规格 数量 单位 1 高清球机 宇视HIC6821@H-X38 4 台 2 车辆微卡口 宇视HIC2921-WH@DH-L-T-VA 119 台 3 微卡口镜头 宇视LENS-DM3816-5M 119 个 4 人像卡口 (室外) 华为M1221-Q 402 台 5 人像卡口 (室内) 华为M2121-EFL 12 台 6 人像卡口(室外)镜头 华为CS-D1150IR(4MP) 402 台 7 补光灯 宇视LAMP-W20@B30-T30 507 盏 8 灯光控制套件 宇视TR-UV06-A-IN+TR-UP06-IN 507 套 9 二合一防雷 华鑫HX-WLRJ45/1000EP 537 个 10 智能分析模块(含后备电源) 超智智维终端SWIT1010-L 232 个 11 设备箱 定制 198 个 12 配电箱 定制 198 个 13 SD卡 金士顿 537 张 14 六类线 宇视CAT6 4296 米 15 电源线 玖开RVV3*1.5 4296 米 16 主干电源线 玖开YJV22 3*2.5 13920 米 17 PVC管 南亚D50 14722 米 18 金属管 泰瑞安DN32 2984 米 19 0.5米横臂 定制 93 根 20 1米横臂 定制 63 根 21 1.5米横臂 定制 103 根 22 2米横臂 定制 37 根 23 2.5米横臂 定制 6 根 24 3米横臂 定制 6 根 25 3.5米横臂 定制 1 根 26 4米横臂 定制 1 根 27 1.5米架高立杆 定制 14 根 28 2米架高立杆 定制 2 根 29 3米架高立杆 定制 0 根 30 3.5米立杆 定制 12 根 31 4米立杆 定制 20 根 32 4.5米立杆 定制 6 根 33 5米立杆 定制 11 根 34 5.5米立杆 定制 2 根 35 6米立杆 定制 4 根 36 6.5米立杆 定制 4 根 37 顶管或剖水泥路及恢复 定制 500 米 38 顶管或剖人行道及恢复 定制 10338 米 39 立杆基础 定制 59 座 40 手井 定制 200 个 41 光纤租赁 1 项 平台升级扩容 序号 内容 规格 数量 单位 1 多维数据网关 (微卡口、人像卡口) 宇视VS-MD9500 7 台 2 车辆大数据库服务器 宇视VS-DB9500-E 1 台 3 集群管理系统 宇视SWP-IAM5.0 1 套 4 人像GPU服务器 华为2288H V5 4 套 5 人像识别分析引擎 宇视SWP-IA-FS 6.0 1000 路 6 网络云存储主机(400T) 华为CloudIVS3000S 8 台 7 存储接入许可 宇视 0 套 8 视频接入许可 宇视 0 套 9 一机一档管理系统 宇视SWP-IMP-ARC3.5 1 套 10 应用服务器 (一机一档系统服务器、集群管理服务器) 华为2288H V5 4 台 11 流媒体转发网关 宇视VS-MS9500 5 台 区级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管控系统建设(GB35114试点) 序号 内容 规格 数量 单位 1 用户认证设备 中盾ZD8913 B3 1 台 2 设备认证设备 中盾ZD8913 B1 1 台 3 视频密钥管理设备 中盾ZD8913 B2 1 台 4 视频目录系统 中盾ZD8913 A2 2 台 5 视频安全共享平台系统软件 中盾ZD8913 A1 1 套 6 应用服务器 (视频目录系统服务器、视频安全共享平台服务器) 华为2288H V5 2 台 网络及安全系统建设 序号 内容 规格 数量 单位 12 日志审计系统 宇视SWP-LOG5.0 1 套 13 数据安全管控系统 宇视LV-VM-1 1 套 14 应用服务器 (数据安全管控服务器、日志审计系统服务器) 华为2288H V5 2 台 15 网络准入管理设备 北信源V6.0 1 套 16 前端汇聚交换机 (IDC机房) 华为S12708 2 台 17 分局前端汇聚交换机 华为S12708 2 台 18 接入交换机(IDC机房) 华三LS-5560X-30C-EI 5 台 19 标准机柜 金盾ND61042-MB 5 个 20 KVM 大唐HL5916 2 台 21 定级备案、等级测评等工作 1 项 。
甲方: |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29号3楼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思明区观日路44号信息港大厦701 |
单位负责人: | 周泽勇 | 单位负责人: | 秦洪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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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859919182 |
联系方法: | 18606091858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湖里支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建行营业部 |
账号: | 87600121050000137 | 账号: | 35101 53500 10525 12594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